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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胡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528159-4。负责人:任奔滔,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燕华,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胡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燕华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肇端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燕华无权属确切且适于执行之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其他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肇端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炽文代理审判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浩军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