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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苏兆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上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兆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宝中行立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兆午,男,生于1953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上诉人苏兆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14)岐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