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魏涛,主任。委托代理人××,女,该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女,该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英,经理。委托代理人代选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以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均由上诉人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郑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