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杉与被执行人丛志明、邹兵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杉,丛志明,邹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杨杉,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丛志明,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邹兵兵,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杨杉与被执行人丛志明、邹兵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