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5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小荣与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荣,张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474号原告李小荣,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衡,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荣诉被告张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荣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郄小平审 判 员 张 扬人民陪审员 张国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光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