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郭凤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凤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866号罪犯郭凤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凤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09年8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5日到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从事杂工工种。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从事小工工种。2011年、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凤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凤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