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姜阳春与老河口市发超新型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发超新型页岩砖厂,姜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老河口市发超新型页岩砖厂。法人代表人王发超,系该厂厂长。被告姜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发超新型页岩砖厂与被告姜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老河口市发超新型页岩砖厂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学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