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执行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青,张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青,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润黎,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峰,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云青与被执行人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厦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云青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峰名下的房产,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云青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代理审判员 许欧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