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闫胜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闫胜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7号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孙淑臣,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臣胜,该公司职工。被告闫胜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胜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