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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龚学云、龚福明与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学云、龚福明,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83-9号申请执行人龚学云、龚福明被执行人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景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光谷高科技支行账户62×××76的存款8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国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