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肖启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启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2061号罪犯肖启平,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启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启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肖启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启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启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启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审 判 员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