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执民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兆岳与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兆岳,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玉执民字第2914号申请执行人朱兆岳。被执行人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詹根火,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兆岳与被执行人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台玉调确字第33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099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7日前支付执行款170995元,交纳申请执行费2464.9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至法律文书所载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业,其法定代表人詹根火去向不明;在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登记记录;于2014年1月至2月间多次向本县各银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在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2月1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到期未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本案查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目前执行不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台玉执民字第29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