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永忠与梁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忠,梁贵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陈永忠,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胡发林,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梁贵兴,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忠诉被告梁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忠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忠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陈永忠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文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