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勇与乌鲁木齐市富成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乌鲁木齐市富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3号平7栋11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富成百货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10号。法定代表人:沈再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劳仲裁字第108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富成百货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341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富成百货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及执行费551.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