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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与黄伟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宋宝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伟,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执行的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与黄伟物业合同纠纷的(2013)兴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盘山县瑞祥物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执字第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禄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