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胡雪毛与韩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毛,韩光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胡雪毛,男。委托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光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毛与被告韩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雪毛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雪毛承担。审判长 曾建荣审判员 汪学军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