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施剑平与启东市巨龙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剑平,启东市巨龙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211号原告:施剑平。被告:启东市巨龙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石。委托代理人:丁玉萍。原告施剑平与被告启东市巨龙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永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剑平、被告启东市巨龙阀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剑平诉称:2010年6月20日,被告因流动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5%,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现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按年息18%计算利息。被告启东市巨龙阀门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应予返还,但目前无偿还能力。原告主张的利率过高。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年6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言明借原告现金15万元,月利息按2.5%计算。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利息按年息18%计算,并未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4倍,故原告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启东市巨龙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剑平人民币15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息1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东市巨龙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