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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宜兴市万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伟能碳酸钙有限公司,无锡市洛基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市紫霞水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万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宜兴市伟能碳酸钙有限公司,无锡市洛基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市紫霞水泥厂,谈学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0298号原告宜兴市万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聚缘名居(西区)新河路商铺四68号。法定代表人邵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兴市伟能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法定代表人徐建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洛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谢桥花园店面4号。法定代表人吴达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兴市紫霞水泥厂,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投资人谈学范,该厂厂长。被告谈学范。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万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伟能碳酸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能公司)、无锡市洛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基公司)、宜兴市紫霞水泥厂(以下简称紫霞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万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80元减半收取12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万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融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