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郭晓与李聪坡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李聪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女,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现住新乐市赤支村。被执行人李聪坡,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赤支村。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晓与被执行人李聪坡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聪坡未在指定期间履行。2014年2月11日本院作出(2014)新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新乐市区御景湾小区A802室单元楼一处,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聪坡名下新乐市区御景湾小区A802室单元楼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增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