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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黄祖懿与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祖懿,中日友好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2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祖懿,男,1941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之桂,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法定代表人许树强,院长。委托代理人高福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小敏,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祖懿因与被上诉人中日友好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少源审 判 员  韩 静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