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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法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甘肃峻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峻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兰法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峻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陈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广智、杨晓宁,均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广,甘肃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峻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简称峻诚物资公司)与甘肃万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峻诚物资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兰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峻诚物资公司的执行请求是: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兰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即由被执行人万城建筑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判决确认的钢材余款、钢材差价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共计3934908元。执行情况:1、2013年12月3日、17日及同年11月28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万城建筑公司送达了(2013)兰法执字第2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峻诚物资公司送达了(2013)兰法执字第249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2、2013年12月5日、10日、12日本院通过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银行兰州市永昌路支行、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交通银行桥北支行、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对被执行人万城建筑公司在上述银行帐户内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同年12月12日依法扣划万城建筑公司在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帐户内存款20000元至本院。3、2013年12月4日本院通过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万城建筑公司的车辆登记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询。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万城建筑公司名下登记有车号分别为甘AM29**(雪佛兰科帕奇)、甘A720**(凯迪拉克)车辆。2013年12月17日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2013)兰法执字第2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冻结了上述车辆。3、2013年12月4日本院通过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对被执行人万城建筑公司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万城建筑公司无土地登记信息。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峻诚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城建筑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综上,本院认为,峻诚物资公司与万城建筑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兰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张利明执行员  王新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