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敬照与珠海市忻宝制衣有限公司、刘解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照,珠海市忻宝制衣有限公司,刘解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70-1号原告:马敬照,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户籍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忻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解兴。被告:刘解兴,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户籍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敬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马敬照负担。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