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吉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吉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街,组织机构代码20359289-4。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夏,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杨,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荣,男,1969年12月24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午门口村黄桷嘴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102291969********。委托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吉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永法民初字第05860号民事裁定,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