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小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xx,张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小字第00001号原告:李xx,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被告:张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xx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张敬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天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