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铁银民小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xx,张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银民小字第00001号原告:李xx,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被告:张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xx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张敬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天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