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海外、王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国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晓东,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海外)。法定代表人程淑芳,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卫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高速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际)。委托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海外、王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国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晓东、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卫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得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被告郑州海外把74名游客交由原告办理去韩国出国签证手续,同时二被告向原告做出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保证这74名游客按时返回中国,并自愿为客人提供每人人民币陆万元的担保金。不可撤销担保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办理了这74名客人的出国手续,但出国后出现19名游客滞留不归情况。2013年2月8日,大韩民国驻青岛总领事馆因此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通知,对原告实行自2013年2月9日起至8月12日停止申请团体签证的措施。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担保金,二被告不予支付。原审法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担保书中约定的支付担保金的情形出现,二被告应当按担保书约定向原告支付担保金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王晓东称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指印非其本人所捺,但其申请鉴定后没有配合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导致其签名的真实性未能鉴定,王晓东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担保金1140000元、律师费30000元。郑州海外和王晓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郑州海外与山东国际从来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本案74名游客是交于山东南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办理,有关费用也是汇到了山东南山国际游行社指定的账户。被上诉人出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是无效的,签字并非王晓东本人所签,一审没有鉴定是因为当时自己在国外。要求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王晓东对被上诉人一审中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进行鉴定的申请。本案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发回原因不在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退还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晓东。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杨成国审判员 魏 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