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刘某甲,女,2008年5月1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旭东,四川省安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刘某乙,男,未成年人,汉族。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铁峰街,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305247023。委托代理人方旭东,四川省安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某丙,男,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对被告刘某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艺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