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乳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荣青、钟桂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荣青,钟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被执行人谢荣青,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广东省乳源县人。被执行人钟桂兰,女,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广东省乳源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谢荣青、钟桂兰乳计生征决(2013)第11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本院经到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韶乳法执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永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守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