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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小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