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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华民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26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徐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