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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庆与许正平、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许正平,齐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00018号原告张庆。被告许正平。被告齐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齐亮的地址给被齐亮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齐亮的住址,但该住址查无此人,经法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发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