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庆与许正平、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许正平,齐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00018号原告张庆。被告许正平。被告齐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齐亮的地址给被齐亮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该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齐亮的住址,但该住址查无此人,经法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发恒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