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华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华,那瑞民,青岛天泰实业发展公司,青岛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77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华委托代理人那瑞民申请执行人那瑞民被执行人青岛天泰实业发展公司(原国营青岛拉链厂)法定代表人崔晓非,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鸣,经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