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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锦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建安,男,住连城县,系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锦春,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杨锦春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青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育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