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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三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颜新平与范新建、汝州市东升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新平,汝州市东升煤业有限公司,范新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三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新平,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东升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新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新建,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上诉人颜新平因与被上诉人范新建、汝州市东升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新平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新平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新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2.5元,由上诉人颜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戴铁牛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