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行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瑞元与谢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行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陈瑞元,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谢新,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瑞元与被执行人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金平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新归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陈 燊执行员 陈建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