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民初字第0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刘红芳与陶刚、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芳,陶刚,王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民初字第0540号原告刘红芳。委托代理人尚国先,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刚。被告王秀华。委托代理人赵卫青。原告刘红芳与被告陶刚、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国先,被告王秀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卫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芳诉称,原告与被告王秀华系邻里朋友关系。被告陶刚经被告王秀华介绍与原告认识后,因工程建设需要和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借给被告陶刚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1年10月5日,原告再次借给被告陶刚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王秀华对两次的借款均提供了担保。到了约定还款的期限,被告陶刚未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秀华亦未有依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万元,承担利息2万元,顺延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陶刚未作答辩。被告王秀华辩称:1、被告王秀华担保不成立。首先,被告王秀华没有担保意思表示;其次,被告王秀华在条据上签名时条据上没有担保人字样,原告提供的借款债权凭证是伪造的。2、被告王秀华对原告及被告陶刚的借款事实有异议。因为被告王秀华在条据上签名的时候没有看到双方履行了借款合同;因借款主合同不成立,被告王秀华的担保合同也无效。3、退一步讲,被告的一般担保事实成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王秀华享有先诉抗辩权。4、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红芳经被告王秀华介绍与被告陶刚相识。2011年5月5日,被告陶刚出具一份填空式格式借条给原告刘红芳。该借条载明被告陶刚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刘红芳借款15万元,借期12个月。被告王秀华作为担保人签名。2011年10月5日,被告陶刚又出具一份填空式格式借条给原告刘红芳。该借条载明被告陶刚因工程款向原告刘红芳借款15万元,借期为六个月。被告王秀华作为担保人签名。两份条据上均注明:此款到期借款人不还由担保人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刘红芳索要无果,于2012年9月29日诉至本院,后于2013年3月26日撤回起诉。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再次诉至本院。关于两次钱款现金交付的情况,原告刘红芳陈述均是其将现金用一塑料袋拎到被告王秀华经营的位于本区南门大街塑料厂院子里的健身房内,被告王秀华将现金拿到验钞机上检验过后,将钱款交付给被告陶刚。2013年3月21日,被告王秀华对原告刘红芳陈述现金交付经过的事实申请心理测试,以证明其未有经手现金交付。原告刘红芳明确拒绝启动心理测试程序。2013年4月1日,被告王秀华申请单方心理测试鉴定,并自愿承担心理测试可能对其不利的后果。经本院对外鉴定部门的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心理测试中心于2013年5月28日出具心理测试报告。测试结果为:本次测试检验到被测人王秀华记忆中,存在她本人在没有经手刘红芳给陶刚借款上有一定的相关反应。2013年12月23日,原告刘红芳对两次交付借款现金给被告陶刚时,被告王秀华均在场看见并帮陶刚在验钞机上点过两次钱这一事实再次申请心理测试。经本院对外鉴定部门的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于2014年3月11日出具四份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测试分析意见分别为:受测试人刘红芳有关2011年5月5日15万元借款的陈述可信度较高。受测试人王秀华有关2011年5月5日15万元借款的陈述可信度较低。受测试人刘红芳有关2011年10月5日15万元借款陈述的可信度较低。受测试人王秀华有关2011年10月5日15万元借款的陈述可信度较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原件,心理测试报告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交付资金。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原告刘红芳实际出借资金的来源及资金交付情况;二、被告王秀华是否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及保证的性质。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了心理测试。由于心理测试报告在测试过程中受测试环境、被测人身体及心理素质、测试人的素质及测试问题的设计等多种因素影响。心理测试主观性太强,不确定因素太多,两家专业心理测试机构在本案中给出的鉴定意见截然相反。被告王秀华对原告刘红芳提供的借条中保证人的签名没有异议。被告王秀华作为健身房的经营人,其应该对在借条中担保人签名意义有明确的认识。被告王秀华在第一次为被告陶刚的借款提供保证后又为其提供第二次借款的保证,可视为其对原告刘红芳与被告陶刚具有资金交付事实的明知。故应认定原告向被告陶刚实际出借款项为30万元。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陶刚未按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刘红芳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未返还借款的,应当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而不再是无息借款。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陶刚在借款到期后未有履行还款义务应该承担逾期还款后产生的利息,标准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即从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被告陶刚应向原告刘红芳承担15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5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陶刚应向原告刘红芳承担3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刘红芳关于利息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王秀华辩称没有保证意思,但未有提交相关证据,其对借条上保证人签名的真实性在庭审中不持异议。被告王秀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保证人的法律意义有明确认识,故对其该辩称不予采纳。关于保证的性质,原告刘红芳主张按一般保证向被告王秀华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红芳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按15万元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2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30万元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王秀华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王秀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陶刚追偿;四、驳回原告刘红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红芳承担300元,被告陶刚承担6360元,被告王秀华对被告陶刚承担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鉴定费15000元(原告预交12000元,被告王秀华预交3000元),由原告刘红芳承担6000元,被告王秀华承担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陶文花审 判 员 杨明辉人民陪审员 李凌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慧娟附页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