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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55号原告孙某甲。被告顾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名顾某某、××××年××月××日生育次女名孙某乙。婚后一段时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一年多来,因为被告经常晚归、酗酒、赌博,对家庭、子女不尽责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自2013年11月起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被告顾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顾某某、××××年××月××日生育次女孙某乙。婚后一段时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因故致双方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通过原告陈述,双方并不原则性分歧,若被告能回归家庭,双方之间加强沟通与交流,消除隔阂,则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分析后,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7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 判 长  刘炳涛代理审判员  朱成良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