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获民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景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景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403-2号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照镜镇彦当村北。法定代表人郭桂军,经理。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徐景龙,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县。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景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新乡市汇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郑州国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景龙银行存款8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所有人为郭桂军的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一座和所有人为郭桂军的豫G×××××别克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房产、车辆为其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人为郭桂军的获住建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一座和所有人为郭桂军的豫G×××××的别克小型普通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慧审判员 秦金传审判员 孟 靓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