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占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香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3号申请人:王占香。申请人王占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1949626,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出票人为台州市鑫豪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美恒纺织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占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卫忠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