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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林建锋与黄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锋,黄仁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林建锋(反诉被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仁智(反诉原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郑飞鹏,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碧娥,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锋诉被告黄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黄仁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反诉。原告林建锋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黄仁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锋(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黄仁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均意思表示真实,且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林建锋(反诉被告)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黄仁智(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七百一十元,由原告林建锋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九百二十八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六十四元,由被告黄仁智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庆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