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与福建省大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福建省大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谢荣复,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颖,男,汉族,1986年7月9日生,福州市人,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机电制造安装分局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大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郑学松,系该公司董事。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周执行字第9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大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732.06元,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周宁县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所有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大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86732.06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大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周宁县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水华执行员 陈 雄执行员 周荣鑫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