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建镇与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吴巧干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李建镇,吴巧干,许忠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青,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镇。委托代理人高玉路,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巧干。原审被告许忠良。上诉人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2)梁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海青,被上诉人李建镇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玉路,原审被告吴巧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2)梁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