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民初字第5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璟与陈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璟,陈悦,盐城市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5087号原告刘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悦,男,汉族。被告盐城市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中南大门对面。法定代表人不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璟与被告陈悦、盐城市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璟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阮 烯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