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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永彦与被执行人黄术广、梁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永彦,黄术广,梁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覃永彦。被执行人黄术广。被执行人梁池。申请执行人覃永彦与被执行人黄术广、梁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永彦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术广、梁池归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72.50元,合计202472.5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梁池与其母亲共有一栋楼房,该楼房登记在其母亲名下,楼房建筑面积为275.28平方米,房产证号是武房权证武宣镇(01)字第0040**号。2009年3月11日,被执行人梁池与其母亲已将该楼房抵押给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信用社,抵押权利价值15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梁池与其妻子共有一套房产,建筑面积为153.01平方米,该套房子尚未办有房产证,且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现被执行人梁池全家都住在该套房产。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已查封了以上两套房产。经查询银行、房产、地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术广无银行存款、房产、地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梁池除有以上房产外,无银行存款、地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覃永彦,申请人覃永彦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覃永彦,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黄术广、梁池尚欠申请人覃永彦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共计2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池与其母亲共有的房产要先进行析产后才能处置,被执行人梁池与其妻子共有的套房尚未办有房产证,且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现被执行人梁池全家都住在该套房产,因此,本院目前不宜处置该套房产。经查,被执行人黄术广、梁池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该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黄术广、梁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谢玉养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