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郑宏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宏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340号罪犯郑宏超,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9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宏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郑宏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郑宏超获得嘉奖18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900元,已部份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宏超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宏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