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魏功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功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89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魏功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功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