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刑一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曾晓琴、马福雪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晓琴,马福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刑一终字第4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晓琴,小名“曾二妹”,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珙县巡场镇龙塘村*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福雪,小名“马四”,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珙县巡场镇营盘村*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家红,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晓琴、马福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晓琴、马福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被告人曾晓琴与杨某甲(另处)租用谢某甲位于珙县巡场镇文化街文化公园小区一幢一号的门市开设赌场,以推“筒子二八”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为防止他人到赌场闹事,二人邀请当地的社会人员入伙为赌场提供“保护”,即占赌场的“社会股”。其后,二人邀约被告人马福雪与黄某甲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曾晓琴、杨某甲、马福雪、黄某甲各占赌场的百分之二十股份,“社会股”占赌场的百分之二十股份,并按月分赃获利。赌场开设期间分别于2009年2月25日、2011年3月17日、2011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受到了行政治安处罚。后赌场断断续续开设至2011年6月份,共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马福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2013年5月3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马福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被刑事拘留。在羁押期间,被告人马福雪组织所关押的仓室人员向孤儿捐款二千余元,其带头捐款1000元。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曾晓琴在广东被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晓琴、马福雪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民房为赌博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开设赌场在近二年多的时间内,每次组织多人或数十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公安机关多次查处,仍继续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应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应对二被告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福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福雪积极捐款救助孤儿,可认定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根据被告人马福雪、曾晓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自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晓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马福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晓琴的上诉理由是: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马福雪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马福雪从轻、减轻情节,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其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改判,适用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晓琴与杨某甲租用谢某甲位于珙县巡场镇文化街文化公园小区一幢一号的门市开设赌场,以推“筒子二八”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为防止他人到赌场闹事,二人邀请当地的社会人员入伙为赌场提供“保护”,即占赌场的“社会股”。其后,二人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福雪与黄某甲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曾晓琴、杨某甲、马福雪、黄某甲各占赌场的百分之二十股份,“社会股”占赌场的百分之二十股份,并按月分赃获利。赌场开设期间分别于2009年2月25日、2011年3月17日、2011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断断续续开设至2011年6月份,共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2013年5月6日,马福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2013年5月3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马福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9日,曾晓琴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宜宾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马福雪、曾晓琴开设赌场一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宜宾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1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09年2月25日,赌博案发现场位于珙县巡场镇文化公园文化小区一门市;2011年3月17日,赌博案发现场位于珙县巡场镇文化路一门市;2011年6月22日,赌博案发现场位于珙县巡场镇文化街文化公园南巷一门市。3、珙县公安局接受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9年3月20日,珙县公安局对2月25日在珙县文化公园文化小区一茶馆赌博的陈某甲作出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3月17日,珙县公安局对马福雪开设的赌场内查获的赌资5481.50元予以扣押,4月17日,珙县公安局对在马福雪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的张某甲、王代菊、王某甲、刘某甲、廖某甲、黄某已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4、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马福雪在珙县巡场镇文化公园后门大农贸市场开了一家赌场,听说还有其他老板。范某甲叫曾某乙和张某乙、李某甲一起到赌场去帮着看场子,维持赌场秩序,防止有人来闹事。赌场是采取用麻将牌推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一人当庄,其他三家下注,与庄家比大小定输赢,周围的人可以下注押任意的闲家。最大可以押1000元,每天输赢都要上万。赌场里面李某乙在打水提成。(2)证人范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曾晓琴想开个以“筒子二八”为赌博方式的赌场,邀约“雪哥”占个股份,帮忙管理,以防社会上的人到赌场闹事。过了四五天,杨某甲、黄某甲、曾晓琴、马福雪开设的赌场就开张了。张某丙、陈某乙、杜某甲各占6、7%的股份,合计20%。张某丙打电话叫范某甲找曾晓琴,帮他们看场子,范某甲又喊了曾某乙和李某甲来看场子。每个月赌场分钱的时候,由范某甲带给张某丙、陈某乙、杜某甲,大概每月每人3000多元,合计1万元左右。后来是由曾晓琴直接给张某丙他们钱。2011年3月,廖三把赌场砸了就没开了。(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乙是2011年曾晓琴喊他到巡场镇文化公园背后的一条巷子里的赌场打水的,去之前赌场就开了一段时间,李某乙只干了二个多月。赌场的股东有马福雪、曾晓琴、杨某甲、白三以及占干股的陈某乙等人。赌场是以推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一般10元起注,500元封注,如果庄家认注,还可以每注一二千元的下注。赌场老板要对赢家抽成,每盘抽5%的现金,有时一天盈利一二千元,有时一天有四五千元,一个月下来,收益可能在五万元左右。赌场外面有马福雪安排的几个小娃儿望风,范某甲和曾某乙在赌场帮忙看帐。同时证实,马福雪、曾晓琴开设的赌场被宜宾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查处过一次。(4)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某乙之母。曾晓琴开设了一家赌场,李某乙在里面帮忙看场子,维持赌场秩序,防止赌客和其他人来闹事。(5)证人李宗德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某乙之父。2011年3月,李某乙在曾晓琴的赌场上班,因为赌场里面的事情被人殴打,在去医院换药时被人砍伤。(6)证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丙、彭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2月25日,在巡场文化公园旁杨某甲开设的以推“筒子二八”的方式参与赌博的赌场,被警察现场抓获。(7)证人张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7日,在巡场镇文化公园旁一家茶馆以推“筒子二八”进行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查获。(8)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谢某甲的门市位于珙县巡场镇文化街北巷文化公园小区一幢一号。2008年底或2009年初,谢某甲将门市租借给一个叫杨二娃的人,具体名字记不起了,用于开设麻将馆,每个月租金大概是500元左右。谢某甲知道麻将馆的股东有杨二娃、马四,其他不知道,共租用了二年多的时间,2012年初的时候退还的门市。期间曾经退过一次门市,说不整了,后来过了大概一个多月,又找谢某甲继续租用该门市开设麻将馆。同时证实,听说麻将馆因推筒子搞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过。5、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的一天杨某甲找到黄某甲,让她参加整个赌场,当时没同意。2010年至2011年期间黄某甲加入了赌场,曾晓琴、马福雪、杨某甲和一个叫白三的一起开的,张某丙占干股,负责罩着赌场。曾晓琴的表弟李某乙和曾某乙在赌场打水。黄某甲只干了几个月,每个月基本都是杨某甲分钱,赌场如何分钱的黄某甲不知道。6、同案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2008年,杨某甲和曾晓琴决定开设“筒子二八”赌场,由张某丙在赌场挂名,占20%的干股,范某甲主管,凡是涉及社会上闹事打架这些,由他们出面搞定。赌场于2009年2月6日开设,杨某甲和曾晓琴又邀约马福雪、黄四姐加入赌场。2011年之前是李某乙负责打水,李某乙被砍之后赵八坨负责打水。赌场上午9点过开始,到下午3、4点钟收场,人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个人,少的时候就几个、十来个人的样子,除去每个月的开销,生意好的时候每月能纯盈利5万元左右,不好的时候是2万多元。杨某甲负责收钱和每个月的分红。从2008年开始,每个月赌场除去20%的社会股,以及范某甲3000元的工资,剩下的80%是杨某甲、曾晓琴、黄某甲、马福雪平分的。同时证实,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过好几次,无论是谁被处理,都是他们几个人一起开设的,只是就一个人承担了法律责任。7、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晓琴的供述证实,2010年底,她与马福雪、杨某甲、黄四姐四人合伙在珙县巡场镇文化公园文化小区外面的一间门市开了一个用麻将“推筒子二八”的赌场,最低下注10元,最高下注200元,每盘从赢家提成百分之五,庄家赢了就抽10元。四人分别占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赌场开了一段时间,四人就商量将赌场15%的股份让给范某甲,帮忙看赌场。2011年3月8日,廖廷军在赌场赌钱时打了曾晓琴表弟李某乙,赌场就没有开了。曾晓琴参与经营了三四个月时间,每个月能分到几千元钱,赌场里面马福雪负责管理。同时证实,曾晓琴加入这个赌场前,赌场就一直开起的,可能有一二年时间,曾晓琴退出后赌场继续开了二个月的时间。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福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7、8月份的时候曾晓琴找马福雪入股她们开在文化公园后门“大农贸市场”的赌场,马福雪于9、10月份入了股。当时股东有马福雪、曾晓琴、杨某甲、黄四姐、赵八坨,五人每人占14%,共计70%的股份,陈某乙、杜某甲、张某丙占20%的“社会股”,管看场子和处理社会上关系,还有个人占10%的股份。赌场开起的时候有曾晓琴的表弟李某乙、范某甲及其手下小弟曾某乙在上班,李某乙、小胡负责抽头,范某甲负责摆平闹事的人。赌场里面赌钱的方式是推筒子二八,最少押5元,最高可押200元,赌场抽头是庄家通吃的话就提5元或10元,有时20元,坐角的或者钓鱼的赢多点就提2元或者3元,每盘从赢家那里提成5%。每天赌场多的时候30多人,少的时候10多人。以马福雪的股份每个月盈利多的时候能分到9000多元,少的时候能分3000多元,赌场每月盈利最少都在3万以上,一年纯利润大概赚了6、70万元。2011年6月22日下午5点过,马福雪正在收拾桌上的麻将,警察就来了。从2011年6月1日至被抓,马福雪盈利2万多元。9、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3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接受调查,马福雪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7月29日,曾晓琴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亚联厂被抓获。10、宜宾县看守所证明及华西都市报页面证实,马福雪组织本仓羁押人员为孤儿捐款二千余元,并带头捐款1000元。11、户口抄件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福雪、曾晓琴案发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晓琴、马福雪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民房作为赌博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十万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曾晓琴、马福雪及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依法对曾晓琴和马福雪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予以了认定,并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对二被告人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因此,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劲松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郭美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