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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彭红云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红云,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0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红云,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彭红云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红云申请再审称: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中交四公司未按约定给付我工资及加班费,我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法院未予采信。中交四公司还拖欠我工资,胁迫我签字。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彭红云要求中交四公司给付加班费,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红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彭红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红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