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福州贵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云、陈艳铃、郑顺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福州贵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云,陈艳铃,郑顺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167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负责人赖德勤。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朱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贵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云。被申请人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榕。被申请人林云,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陈艳铃,女,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郑顺章,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州贵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云、陈艳铃、郑顺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257号]中,福建海峡银行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90155.96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州贵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云、陈艳铃、郑顺章的财产至人民币4290155.9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 惠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人民陪审员 余文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