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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行监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大料行政处罚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二中行监字第13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大料,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胡大料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公安局(以下简称丰台分局)京公丰预拘通字(2013)15510112号《拘留通知书》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2月16日(2013)二中行终字第12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丰台分局作出京公丰预拘通字(2013)15510112号《拘留通知书》系该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你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你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你申请再审关于撤销一、二审裁定及丰台分局京公丰预拘通字(2013)15510112号《拘留通知书》的理由,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