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深圳市美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委托代理人双军。被告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美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9,202元,本院减半收取为4,601元,由原告深圳市美宝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海涛人民陪审员 梁银吐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相惠玲 来源:百度“”